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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6-5-25 8:18:12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为推动我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在检验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该修读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每学期考核课程为各专业、年级本学期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在作学籍处理时考核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一学期讲授完并进行考核的课程,各按一门计算;

2、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社会调查、教育实践、专业实习(实训)及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考核的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4、每学期应进行考试或考查的课程,由教务处在每学期的教学安排中排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不同方式。

必修课一般每学年考试一次,其余安排考查。公共体育课、音乐、美术均为考查课,选修课均为考查课。每学期期末考试不超过四科。 

第三条   平时考核依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包括课堂考勤、讨论、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实习(实训)等,进行综合评定,按总成绩20%的比例评定成绩,并记录在案。

第四条   各专业、各年级期中考核课程的具体门数、日期、方式,由教务处决定和安排。

第五条   期末考核,包括每学期开出的全部课程,以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凡需要采用开卷笔试和口试的考试课程,由教研室提出,所在系、部批准并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的日期和地点,提前2周公布。

第六条   限选和任选课的考查,原则上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相对集中进行。其考查的具体课程、日期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布。 

第七条   期末考试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一周进行。毕业学期的期末考试于全部课程结束后的第二周统一安排进行。实习年级的期末考试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最终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平时成绩占50%(期中考核占20%;作业占10%;平时测验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50%。未组织期终考试的科目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

第九条   学生确因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因事申请缓考者,须凭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是正在住院、急诊或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并需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办理缓考手续的程序是:在课程考核之前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3、未予批准缓考而擅自缺考的学生以旷考论处。

4、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课程的考核。

5、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其缓考课程的时间由学生根据学校的安排自行选定,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将遵照有关不及格课程的重考规定执行。

6、凡批准缓考的学生,每门课程应按规定交纳缓考费(50/门)。凡未交者,考试成绩不予记载。

第十条   关于课程的补考及重修

1、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须补考,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但修业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校将不再给予补考机会,作结业处理。

2、对于旷考或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许参加正常补考。

3、对于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将在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安排补考一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通知。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6月进行。

4、凡参加补考或重修的学生,每次每门课程须按规定交纳补考费或重修费。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一律实行标准化考试,由教务处对参加考试的学生逐一进行编号,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准考证(尚未办理准考证的,必须持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并按指定考场对号入座,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二章                     

第一条   所有考核课程的命题,一律以该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基本要求为依据。命题要侧重于检测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及其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半期考核和期末考试命题,应按照标准化考试的要求,由教务处或教研室(或学科组)、实验室负责人,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命题,并采用AB卷制度;条件较为成熟的学科或课程,在保证命题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命题方式的改革和探索。

第三条   考核内容以课程的全部内容为范围。主讲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不得在考前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

第四条   期末考试的试题,题型应当多样化,既有客观性试题,也有主观性试题;既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题,也有适当的高难度试题。试题应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分值配置合理,题量与限定的考核时间相当。

第五条  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能力、分析论证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不应出学生直接从教材、资料、笔记中抄写现成答案的题。 

第六条  口试题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办法,每个题签以2-3题为宜,要难易搭配适当,以半小时内答完为限。题签总数应多于考生人数,且不能有重复的题。考生答毕,主考教师应予以当面评定基本成绩,待全部口试结束后,经各考场主考教师集体研究决定后再报教务处,然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凡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开设的课程,无论分几个教学班或几个教师主讲,均采用同一套试题在同一时间进行考核。在不同专业相同层次、相同年级开设同一类课程,若使用教材及教学时数相同,原则上也应采用同一套试题在同一时间进行考核。

第八条   试题的书写,必须在教务处制作的命题纸上按统一格式进行打印或书写。书写须字迹清楚,并留足能容纳试题答案内容所需的空格。

第三章        

第一条   期末考试期间,校有关领导、各系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教务处工作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及校医等在教学楼和考场办公室值班。其任务是宣传考试纪律,巡视考场情况,处理考试中的各种事件。

第二条   凡课程考试,有关课程的专职教师均应参加监考,教研室应按规定人数派足监考教师。考场监考人数的标准是:大考场(大教室)4人,中考场(中教室)3人,小考场(小教室)2人。如教研室人员不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解决。

第三条   期末考试期间,总务处要保证考场桌椅、座号和灯光的完好,并保证开水的供应。

第四条   课程考核期间,学生不得在考场周围高声谈笑、打闹。违者,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第四章        

第一条   考试课的试卷由教务处全部采用统一标准密封。评卷工作由系()组织教研室(或学科组)、实验室统一设置阅卷场,实行集体阅卷制度。

第二条   评阅考核答卷时,应先按标准答案或答案要点进行试评,统一评分标准,防止宽严失度、杜绝错评、漏评现象。评卷教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分标准,禁止打"人情分""印象分"关系分"

第三条   为了保证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各系、部、室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集中评卷期间,教研室要把评卷工作作为首要工作任务来抓,尽量保证评卷教师能集中精力评好试卷;

2、在评卷期间,非经主管校长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抽调评卷教师作评卷以外的工作;

3、评卷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指定阅卷点进行评阅;

4、采取流水作业、集中阅卷的教师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

5、未经教研室主任同意,非评卷教师不得擅自参与评卷工作;

6、考试结束一周内教研室必须收试卷送教务处。

第四条   必、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分,评分中有小数的,统分时四舍五入。社会调查、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较强,采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分。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 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五条   试卷阅毕,教研室要指定专人进行复查,对于成绩不及格的试卷,须由教研室主任或其指定的教学骨干复核并签名。期末考试的试卷,由教务处组织专人统分,并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

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成绩登记表》,要核对无误,如有更改之处,应有更改人的签字或盖章;

2、对有名字而无成绩的学生,要查明原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3
、对有成绩(考卷)而《成绩登记表》上无名字的学生,要及时报告教务处清查,同时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

4、填写《成绩登记表》要用钢笔和蓝、黑墨水,不能用圆珠笔或红墨水;应注意填写学年、学期、课程名称、考试或考查以及日期等项目,并签名。

第六条   学生对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确有重大疑问的,应于教务处成绩公布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确认属实签字后连同查卷费(50/门)一并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查卷工作。

教研室接到教务处的查卷通知后,应由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试卷的复查工作,复查后将由查卷人签字的查卷结果,于接到查卷通知后一周内返回教务处。如果查卷后确发现评卷有误需要更改,除将试卷交至教务处外,还必须附上有教研室主任或评卷组负责人签字的有关评卷失误的情况说明提交教务处。

                 第五章        

第一条   考生须于考前1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考核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15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

第二条   除开卷考试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资料、报纸、草稿纸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进入考场。 

第三条   在考场内,不准吸烟或吃东西。

第四条   考生必须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必备证件放在考桌上备查。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一般不准离开考场,如因特殊情况,须报告监考人员许可后,方能离开;

第六条   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情况,考生应举手请求监考人员处理,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回答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七条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考试(或考查)时间终了,应立即停笔,将答卷连同考题折放桌上,过时不交卷者,试卷作废,成绩为零。

第八条   凡考生擅自不交卷,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计。

第九条   考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1、未按规定携带快译通、通讯工具、图文资料,擅自调换或移动座位, 未经监考老师批准擅自互借计算器等学习文具;

2、交头接耳,有意传递信息,乱扔草稿纸,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停留、谈论、喧哗;

3、交卷时间已到还继续做答;

4、辱骂监考老师、巡考人员,威胁同学;

5、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动。

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首先给予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或情节较重者,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如辱骂监考老师、巡考人员,威胁同学等行为,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1、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2、偷看书本、笔记本、小抄、抄袭别人试卷者;

3、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纸条等其他方式给接受者;监考人员不能确定其交流内容并在予以警告后重犯者;

4、互换试卷、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

5、考前在课桌上书写、张贴小抄或做其他作弊准备者;

6、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7、经审定属于雷同试卷者;

8、盗窃试卷者;

9、以通讯工具传递答案者;

10、其他行为和手段作弊。

第十一条   对违纪考生的处理:

监考教师当场认定作弊学生的作弊事实后,终止该生考试,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报教务处审核,于24 小时内张榜公布。

1、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2、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3、考试作弊一次的学生,该科目重修。

4、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毕业证书延迟发放。

5、考试作弊累计三次以上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章                    监考守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在指定地点签名领取考卷,查看考场座号有无错漏,待考生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后,宣布《考场规则》,交待注意事项,发放试卷,考试按时开始。

第三条   考生开始答题后,监考人员应清查考生人数,查看有关证件,注视考场纪律。

第四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如对试题打印有错漏或不清之处,可写在黑板上或当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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