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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6-5-25 8:20:06  
调课、停课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教学活动的日常管理。为此,特制定关于调课、停课的如下规定:

一、课表一经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教师之间不得私下调课停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因公需要全院停课或部分停课的,需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先由相关系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半天以内,小范围(二个班)的停课,由教务处审批;一天以内小范围的停课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审批,一天以上小范围停课或全院大范围的停课,须由教务处报学院党委员或院务会批准。

三、教师因病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偶尔调课的,应办理手续。本系调课,经本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跨系调课的,除需经本系主任批准外,必须经所跨系的系主任同意方可调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如要长期(一周以上),必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调课。调课的时间必须符合学院规定,以不影响全局秩序为准。

四、教师因病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停课的,应办理手续。均应由教师本人书面说明停课的原因及补课安排,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停课。因急病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一定要在上课前由本人或家属通知有关方,过后应出示医院证明。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所有的调课及停课均以教务处开出的《调课通知单》、《停课通知单》为准。

六、教师不得擅自请人代课或中途更换教师,如确需请人代课或更换教师,须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七、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便提早结束,随便提早结束课程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如确需提早结束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签,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八、所有送交教务处调、停课的备案材料,均应有系主任亲笔签字及加盖系章,并由教务员办理,否则无效。所有教务处发出的《调课通知单》、《停课通知单》均应有主管处长亲笔签字并加盖处章,否则无效。

九、凡违反上述调、停课规定者,均应按教学事故处理。学校将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记过或除名处分,并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OO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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