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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6-5-25 8:27:18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教学管理规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职教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范学院的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适应21世纪经济建设和社会需要的合格的高中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循教育教学管理的一般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色。

第二条  所有教学人员,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学院针对教学工作的各个主要环节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院要建设一支高素质和高效率的教学管理队伍。

第二章 教师管理

第四条  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教师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师德教风,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应专心教学工作,认真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积极参加学院的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第五条  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必须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教师应根据自身现有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等因素,结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培养计划和实施办法,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学院发展,逐步实现由本科学历向研究生学历过渡。

第六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凡师德优良,学历合格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均可聘任。对学历不达标的教师,经学院考核合格者可以聘任,但须制订学历进修计划,在三到五年内必须达到学历要求,否则不予聘任。教师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根据业务考核成绩,教师的技术职务可以按年度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七条 教师必须具有必需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知识、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能够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进行教学;具有自我提高的能力。教师应引导学生学习知识,指导学生掌握技能,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同时,要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专业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实践技能和动手能力。

第八条 教师应经常深入生产、管理和服务现场参加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第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掌握现场操作技术,提高专业技能。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九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以严谨的教风和一丝不苟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应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应按专业和实验、实习的教学要求选配。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的必须达到本科学历),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与实习教学相适应的操作、维修和测试能力,能独立进行实验准备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

第十一条  凡新进教师均要进行一年的见习。见习教师开课前应由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部组织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方可开课,并安排指导教师予以指导。见习期满,教务处评定合格后方可转正。

第十二条  教师的考核在院长、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及有关系部、处室负责人组成的教师考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系部组织实施。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师的全面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学院树优评先、职务评聘、工资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教师应由教务处及相关系部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提高。对确难胜任教学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学院应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章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与教材、教参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

指导性教学计划由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质、任务,按照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知识能力结构等要求组织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通常由教学目标、招生对象、学制、知识能力结构、就业岗位()、课程设置、课程教学时数、实践与技能教学、考试考查、理论与技能教学计划表等要素组成,各部分均有必要的说明。

学院应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程序是:教务处组织相关系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初稿,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院务会批准后执行。制定实施性计划的要求是:应保证必修课程合理的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确定选修课的科目和课时;制订理论和技能教学并行的教学计划表,明确阶段测验内容及时间;在开设的各门课程中对技能教学提出明确的要求,安排好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学院应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调整专业方向,创办符合社会需要的新专业,使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开办新专业之前,必须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和充分的人才需求分析与预测,要有完整的论证材料,并创造必要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和设施设备等)。对于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新开专业或对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课程体系结构作了重大调整的专业,学院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并参照同类专业的教学计划,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制订本专业的试行教学计划,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一学期确定。实施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后,不能随意变动,但允许在课程顺序和学时安排方面作适当的调整。调整意见由专业教研室于开学前两个月提出,经系部、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以课程为单位,以纲要形式编制的重要教学文件。对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一般应采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通常由①制订大纲的依据及指导思想②课程性质③任务要求④课时分配⑤理论教学内容⑥实验(实习)内容等部分组成。课程教学大纲必须充分体现教学计划中对本课程技能教学的要求,要具体落实技能教学的内容、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配套教学大纲的内涵不适应实施性教学计划中课程的要求时,学院应制订实施性教学大纲;若某些课程尚无统一的教学大纲,学院应制订试用教学大纲。实施性和试用教学大纲由专业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制订,经系部、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编制授课计划,安排教学进度。执行中允许在完成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所增删,但需经专业教研室和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减少技能教学时数。

第十九条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应首先选用国家教育部的统编规划教材。无统编教材时,可选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其他教材,但须经教研室、系部研究报教务处批准。对于难以选择适用教材的课程,学院应组织编写试用教材或讲义。教材的选定、自编教材或讲义须经教务处组织审查,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学院的教材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无论采用何种教材都必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提出,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汇总报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重视教材建设工作,创造条件让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参加教材编审工作。提倡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要特别重视实训教材的建设,积极开发“院本教材”。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不可随意发放教学参考资料,确有必要的,须经系部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学副院长批准后,随教材一并发放。

第四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计划是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应按学期制订。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重点突出,职责分明,措施得力。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学副院长组织教务处拟定,经院长办公会审批,于新学期开学时发至各系部,学院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于学期结束时做好总结。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系部应按学院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内容应简明扼要,并附有工作安排计划表。工作计划于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做出总结。

第二十五条  校历是学院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应按学期编制,主要内容有:

1、学年和学期的起止时间;

2、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

3、寒、暑假起止时间;

4、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毕业教育的日期和法定节、假日。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编制出下一学期的校历,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印发各部门。

第二十六条  教学进程表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教学进程表应包括各班级的教学实习、公益劳动、考试日期等内容,由各系部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教务处批准汇总。下学期的教学进程表应在放假前二周编好,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作为任课教师拟定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教学进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系部应统筹兼顾、择优合理地安排任课教师,经教务处审核,于放假前一周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课程教学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应熟悉教学大纲,在通晓教材内容、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应完整、规范,实践性教学、阶段测验、考查、考试应在计划内列出。学期授课计划应于开学前一周完成,经教研室讨论,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学期授课计划一式四份:教务处、系部、教研室和教师各具一份。如需变动学期授课计划,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二十九条  课程表是协调安排各专业班级所授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以及教学进程顺序等环节的调度依据,是使全院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课程表包括总课程表、教师任课一览表和班级课程表。课程表由教务处编排,教务处长审批后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下发。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课,原则上须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任审签后报教务处长批准。班级需临时停课必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并由教务处下达通知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教室日志是教师执行学期授课计划情况、复核教师教学工作量及掌握学生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后均应认真逐项填写。教务处每周应汇总检查一次各班级的教室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质量检查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教务处和系部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组织教案检查、听课督导、学生成绩分析等多种形式掌握教与学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开学前及学期初的主要工作:

1、制定全院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2、检查教学准备工作情况,如任课教师配备、教材供应、教学设施配备、实习基地落实等情况;

3、办理学生升留级手续,组织学生补考;

4、发放课程表、班级日志、教学情况记录、学生成绩登记表、作业批改记录等;

5、办理学生报到注册手续,填写新生学籍卡,统计在校学生人数变动等学籍管理数据;

6、制定新教师的培养计划,确定指导教师,部署新教师的培养指导工作;

7、整理上学期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并按规定建档及移交学院档案室;

8、组织期初教学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期中的主要工作是检查教学进度、督促检查教育教学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教学质量考评、分析教学质量,检查实践性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期中教学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期末的主要工作:

1、制定或修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定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

2、根据教材建设规划,联系征订教材,组织院本教材的编写。

3、编制下学期校历等教学用表;

4、督促下一学期任课教师制定学期授课计划,并进行审批;

5、组织和安排学生期末考试,组织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6、组织学期教学质量考评和教师年度(学年)业务考核,学生成绩分析及检查教学活动执行情况;

7、组织期末教学检查;

8、统计学生的成绩和考勤,确定、通知下学期报到注册时间和补考时间;

9、进行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10、汇总审核各系部提报的教学、实训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计划;

11、为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教学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上级及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

2、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教务处和系部的工作计划与总结;

4、教学质量检查的原始资料及结果和教学评估的总结;

5、学院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

6、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

7、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教学文书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按学年建档,交学院档案室保管,并另立副本由教务处保管。

第三十六条  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说明表;

2、教材使用情况说明表;

3、校历;

4、教学进程表;

5、课程表和教学实验开出项目汇总表;

6、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及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等;

7、学生成绩登记表;

8、学期授课计划表、教室日志、学生考试试卷、实践性教学的计划、大纲及其他原始资料;

   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按专业、年级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交学院档案室保管。其中第八项的材料不列入档案,但需保留五年,试卷须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

1、学籍卡;

2、招生办公室批准的录取名单;

3、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留级及奖惩等文件;

4、在校学生人数变动统计表;

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学籍卡按班级建档,其余材料按学年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八条  教师及实验指导教师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师及实验指导教师登记表。

2、教师的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编写的教材及参考书、译文、教研及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3、有关教学质量、业务水平的考核评估材料及奖惩材料;

4、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的材料;

5、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约等材料的复印件;

6、教师及实验指导教师教研活动记录。

7、教师业务考核表等其它有关教师教学工作的材料。

第五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备课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充分做好课前准备。

1、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全面了解任课班级学生的学习状况和知识基础,处理好先修课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努力提高备课质量;

2、教师备课时要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内容应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实例和案例,理论联系实际,精心设计教学中的各个环节;

3、教师备课时要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逐一检查和落实;对于技能实训课或操作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4、教师备课要写出书面教案(或电子教案)。一般按授课计划每两学时写一个教案,教案内容要包括:①教学目的;②教学过程;③重点难点;④教学方法;⑤作业;⑥时间分配和板书设计;⑦课后小结。至少要有一周的教案储备;

5、教师备课以个人备课为主,各系部、教研室还应定期组织集体备课。集体备课应尊重教师个性,发挥教师的独创精神,不要过分强求一致。同专业、同年级、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统一授课计划;

6、教师讲授曾经讲过的课程时,必须重新备课,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须将教案交指导教师或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后,才能正式授课。

 第四十条  授课

授课是教师引导学生学习知识、掌握技能和提高素质的主要形式之一,任课教师要按照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组织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授课任务。

1、教师要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出发,突出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能力和培养全面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

2、教师授课要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授课的基本要求是:目的明确,讲授正确,重点突出,语言准确,板书工整,严密组织各教学环节,有效控制课堂秩序,注重双边活动;

3、教师要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在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方法,对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有预防措施;

5、教师授课时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拖堂或提前下课。要严格遵守授课纪律,授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吸烟,课前严禁喝酒,授课时必须关闭手机。

第四十一条  作业、辅导和答疑

1、任课教师要重视作业练习,精心设计,及时布置。作业应紧扣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选题以巩固知识和形成能力为目的,作业次数和份量要适度。占用较多课时的大型综合作业,应列入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做好准备,深入进行指导。

2、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讲评。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3、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任课教师要把握各种辅导的不同特点,适时组织辅导答疑活动。教务处排定的辅导课,教师必须按时进行,辅导时间、内容要按学院规定进行记录。

第四十二条  实践技能教学

实践技能教学是职业教育中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技能(实务)训练、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综合训练、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1、实验应有指导书或教材。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综合训练、毕业设计与社会调查要有任务书及指导书。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设计说明和图纸、毕业设计(论文)都应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

2、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开设实验课。教师应根据实验计划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实验课的准备、讲解、指导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工作。

3、各专业应明确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学生技能训练要安排固定的时间进行,教师必须按计划到场进行认真指导。

5、在校内进行技能教学时,属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指导教师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要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并及时解答问题;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技能训练,作息时间参照8小时工作制。在校外进行技能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6、大型作业、课程设计、综合训练、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紧密联系生产实际,由教研室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和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并提前两周向学生下达任务书(课题)。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掌控进度,确保质量,严格考核,每个工作日对学生的指导时间不少于3小时,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综合评定其成绩。

第四十三条  实习

实习是职业教育中的重要教学环节,按其性质和任务可分为: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1、实习计划由各系部按照教学计划拟定,经教务处、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因故必须更改时,由系部提出更改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更改方案,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实习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实习内容、方式和时间分配、学生分组情况与指导教师的安排,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实习的组织与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措施等。

2、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认真填写实习记录,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写出实习报告,并对学生实习成绩做出评定。

第四十四条  成绩考核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全体教学人员都应认真对待,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1、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开卷或闭卷)、操作等。阶段测试应在学期中分散进行。各类考核在学生成绩中的比重,按学院统一规定执行。

2、教师应认真进行科学命题。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学院要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同一学期授课计划、教学进度相同的班级应统一试卷。每门课程应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一份作备用或补考用),并附有题解及评分标准。命题应注意覆盖教学重点,各种题型比例应恰当。命题应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综合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

3、试题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签后,交教务处审批。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制等过程中,要严格保密。

4、教师要按照评分标准认真阅卷评分。阅卷应尽量采用分题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试卷成绩分析表的要求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考试方法、命题内容和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考试成绩可按百分制(一般不出现小数)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5、教务处要做好考场、试卷、监考人员安排等准备工作。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应严肃处理。

6、学生试卷与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上报教务处,评阅后的考卷和学生成绩表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确需改动应由阅卷教师提出,经系部主任和教务处长同意后方可查阅试卷,更改成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院要把德育教育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理论和思想品德等课程的教学,并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无产阶级人生观的教育,国情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创业教育,法制教育美育教育等,要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四十六条  体育是学院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为指导。组织好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如各种体育比赛和学院运动队的训练,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水平和终身体育意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将美育、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和学院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技能教学、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种劳动逐步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陶冶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四十八条 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课外活动;要有计划地开展素质教育和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质量意识、社交能力、竞争和合作精神,开拓和创业精神;要有组织地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活动应组织健全、计划落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有意义。

第四十九条 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室)、实验实训场所、体育运动场地优先满足常规教学需要,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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