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秩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和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获取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机构为勤工助学办公室,隶属学生处。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勤工助学小组),勤工助学小组组长可由专职学生干事担任。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系部小组工作,各系部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八条 院内其他各单位、群团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工作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院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须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九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团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一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服务和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作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需到院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组织审批和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对在院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院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院、学生、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院纪院规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 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的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2. 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 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 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及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 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4. 学生参加学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院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参加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院勤工助学中心办理《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表彰设“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组织奖”。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依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予以院纪处分:
1. 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资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告者;
2. 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