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教师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培训是教职工最好的福利,也是适应学院发展形势的一项战略任务。做好教师培训工作是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完成我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我院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平、公正、务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培训内容与岗位需要学用一致、岗位知识技能培训与学历提高并重的原则。教师进修培训应以培养学院龙头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前提下,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培训主要形式、内容及有关规定
(一)岗前培训
主要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和有关心理学、高等教育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青年教师上岗前都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合格者,才能申请教师资格和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本科毕业的教师必须在确定助教前,硕士毕业的教师必须在晋升讲师前,博士毕业的教师必须在晋升副教授前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不得参加其它形式的培训。青年教师正式上课前必须经过课程教法强化培训和备课、试讲等环节培训并考核合格。岗前培训费由学校负担,培训的教材费由个人负担。
(二)新教师培养
新教师培养实行导师制。在导师指导下,加强新教师教学、科研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通过跟班听课、批改作业和答疑、在导师指导下阅读有关专业书籍、准备讲稿等工作,熟悉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
(三)短期进修
短期进修指为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而进行的课程单科进修,以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为目的的骨干教师进修班。
1、培养费用:凡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的,由学校负担全部学费。
2、待遇:工资按100%发给,并按同档职称(职务)发给基本津贴。省外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省内每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和生活补贴按每天30元给予补助。
(四)国内、国际访问学者及高级访问学者
1、申请条件:符合学校专业建设需要,在学校工作5年以上,符合招收单位申请条件。
2、培养费用:由学校负担全部学费。
3、待遇:工资按100%发给,并按同档职称(职务)发给基本津贴。国外全学程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省外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省内每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和生活补贴按每天30元给予补助(国外补助标准另定)。
(五)学历提高
l、申请条件:凡申请在职提高学历进修的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攻读专业符合学校专业发展需要,个人符合招录学校条件。
2、培养费用:
(1)课程班:培养费学校不负担。
(2)攻读硕士:凭学位证书到学院领取2万元的培养费,并签订五年的服务合同。
(3)攻读博士:凭学位证书到学院领取5万元的培养费,并签订八年的服务合同。
3、待遇:
学习期间工资按100%发给。
(六)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经培训进修过的人员,须在校工作一定年限方能提出调动申请。具体规定为:博士:8年,硕士:5年,国内访问学者半年期(一年期):2年(4年),短期进修:2年。否则,除退还学校所付培养费、工资等费用外(国家规定的工资),还需付给学校未履行服务年限的违约金(标准:博士、访问学者:8000元×未满服务年限;其它类型:5000元×未满服务年限。)
(七)对再次学历提高的规定:
原则上学校资助个人提高学历一次,对再次提高学历的,应在完成规定的服务期后进行,按业余自费的原则办理。
三、保障
(一)学校在制定编制方案时,将考虑各教研室教师进修的需要,以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在职进修期间可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为了保证每位教师都享有培训进修的机会,原则上,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进修一般不得连续进行,一次进修结束后应在学校工作两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参加进修。
四、申请程序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
计划参加培训学习的教师,必须于当年6月底前向所在教研室提出意向申请,教研室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工作安排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由各系部汇总后,于当年的7月底前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确定后,报学院审批,并向学院申请下一年度教师进修经费。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安排。
(二)培训手续的办理
教师在培训前须到教务处领取《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教师培训、进修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并草签协议。
(三)培训考试录取后协议的签订和培养费的支付:
经考试或推荐录取培训的教师,凭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正式签订协议。培养费学院出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或个人先向学院借款,待学习结束后一并结算。学历进修的,凭学位证书,其他形式进修的,凭结业证书到科处研审核报销。
(四)培训计划的调整
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须经所在教研室和科研处同意,并报院领导审批。延长期间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五)培训材料的归档
学习期满或进修结束后,有关学籍材料应及时交组织人事处,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