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建立和完善我院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选拔专业(学科)带头人的目的
为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我院办学的整体水平,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专业)学科带头人对其他教师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院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二、专业(学科)带头人职责
1、专业(学科)带头人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组建本专业(学科)专业委员会,并担任主任职务,负责专业(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
2、主持制定本专业(学科)建设规划。
3、在系部主任支持下组建本专业(学科)学术梯队,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
4、负责本专业(学科)高职大专学生培养计划的制订,积极承担高职大专学生教学任务,教师工作量不低于学院规定的额定工作量。
5、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任期内,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其中国家级重点刊物不少于一篇;或出版专著、统编教材一部;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6、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各梯队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
三、专业(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办法
(一)选拔原则
1、根据国家有关文确定,每一专业(学科)可选拔一名。原则上每个系不多于两名。
2、选拔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
(二)选拔条件
申请人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愿为学科建设孜孜不倦努力奋斗,同时还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水平高,知识面宽广,在国内外或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了解本专业(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秀。
2、科研能力强,五年内,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二项,并在其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获国家四等、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贡献人员(本系部前二名);或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其中在国内一级学会主办的权威学术刊物(由科研处认定)上发表一篇以上,或出版十万字以上的专著;或主编统编教材。基础学科和公共学科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
3、近年一直在从事高职专业教学和研究。
4、受聘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有一门外语基本达到读、听、写、说“四
会”水平。
(三)选拔程序
1、教师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系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按照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考核,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并填写《专业(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及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1篇(部)交教务处。
3、在学院一定的范围内(主要是培养对象中)进行民主推荐。
4、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条件全面考核评审,确定名单,报院务委员会批准。
5、学科带头人每二年评选一次。
四、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1、优先担任专业(学科)主干课程的教学;优先获得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尚未达到资历、学历条件的,优先破格予以评聘;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专家委员会;优先参加科研项目鉴定、评审和咨询,优先安排出省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考察学习等活动。
2、专业(学科)带头人每年报销科技资料费1000元。
3、设立专业(学科)带头人特殊津贴,每月不低于500元。
五、专业(学科)带头人的管理
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择优培养。学科带头人每二年调整一次,凡在二年内没有科技成果或没有在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称号。根据需要,每三年选拔增补一批新的学科带头人。
六、本条例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七、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2004年4月26日